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9-18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78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69号 | 刘** | 2026年8月1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综合经销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仓库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黄金叶(金满堂)等共计贰拾壹(21)个品种,壹佰伍拾叁(153)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完好,条包装上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刘**,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刘**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刘**的黄金叶(金满堂)等共计贰拾壹(21)个品种,壹佰伍拾叁(153)条卷烟,其中大部分卷烟是过路大车司机捎带给当事人的,小部分卷烟是当事人从南宫其他门市上买的,放在自己门市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贰万捌仟玖佰叁拾(2893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捌仟玖佰叁拾(28930.00)元整的10%的罚款,计贰仟捌佰玖拾叁(2893.00)元整。 | 2026年9月14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2 | 南烟处【2026】第70号 | 吴** | 2026年8月19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东大街**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有:红塔山(软经典)等共计贰(2)个品种,肆(4)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完好,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吴**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吴**的红塔山(软经典)等共计贰(2)个品种,肆(4)条卷烟,是当事人从其他门市上收购的,放在自己门市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肆佰肆拾(44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吴**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佰肆拾(440.00)元整的6%的罚款,计贰拾陆元肆角(26.40)整。 | 2026年9月14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3 | 南烟处【2026】第65号 | 朱** | 2026年8月10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烟酒食品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有:泰山(白将军)等共计柒(7)个品种,捌(8)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完好,条包装上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朱**,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朱**的泰山(白将军)等共计柒(7)个品种,捌(8)条卷烟,是当事人朱**从其他门市上收购的,放在自己门市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仟贰佰叁拾(123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贰佰叁拾(1230.00)元整的8%的罚款,计玖拾捌元肆角(98.40)整。 | 2026年9月15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12月17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