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6-09-30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9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6】第72号 | 张** | 2026年8月28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凤凰北路**商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违法卷烟有:芙蓉王(硬细支)等共计叁(3)个品种,叁(3)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完好,无法提供涉嫌违法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芙蓉王(硬细支)等共计叁(3)个品种,叁(3)条卷烟,是当事人一个朋友不抽烟让帮忙代卖的,放在门市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仟壹佰玖拾(119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壹佰玖拾(1190.00)元整的8%的罚款,计玖拾伍元贰角(95.20)整。 | 2026年9月2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2 | 南烟处【2026】第74号 | 刘** | 2026年9月1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凤凰路**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违法卷烟有:泰山(心悦)等共计陆(6)个品种,玖(9)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完好,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涉嫌违法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泰山(心悦)等共计陆(6)个品种,玖(9)条卷烟,是一名男子自己的门市不经营了,剩了几条烟,就要了,放在门市上,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仟贰佰肆拾(124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贰佰肆拾(1240.00)元整的8%的罚款,计玖拾玖元贰角(99.20)整。 | 2026年9月2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 3 | 南烟处【2026】第79号 | 刘** | 2026年9月7日,南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杜办事处**便利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黄金叶(小目标)等共计壹拾(10)个品种,贰拾叁(23)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装完好,条包装上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南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的黄金叶(小目标)等共计壹拾(10)个品种,贰拾叁(23)条卷烟,一部分卷烟是过路大车司机捎来的,一部分卷烟是当事人从南宫其他零售门市上买的,放在自己门市准备用于销售,一条也没卖出去,没有违法所得。 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仟柒佰壹拾(371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柒佰壹拾(3710.00)元整的10%的罚款,计叁佰柒拾壹(371.00)元整。 | 2026年9月29日 | 南宫市烟草专卖局 |
公示日期截至202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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