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5-06      发布机构:编办      浏览次数:59     字体:[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

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三、办理依据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6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受理机构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五、审批机构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六、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依申请发生);决定;送达;执行

七、审批时限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八、咨询途径

 ()办公时间:工作日

(二)办公地址:南宫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326房间

(三)办公电话:0319-505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