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文关于建立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10-10      发布机构:南便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     字体:[  ]





南宫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南依法行政办〔20209

直接连接符 1

南宫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南宫市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南宫办字[2020]23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建立南宫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请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依照通知,制定并公开本单位的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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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保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贯彻实施,健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乡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

一、领导岗位职责

(一)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职责

1.主持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执法工作制度;

4.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5.对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答辩及处理国家赔偿申请事项提出审批意见,参加行政应诉出庭;

6.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内、外部关系。

(二)主管负责人职责

1.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分管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等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负分管责任;

2.组织开展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等工作;

3.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负责提请有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5.对行政执法处理、行政复议答复及行政应诉答辩等提出初审意见;

6.对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行为进行初步审批。

二、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职责

(一)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综合执法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2.负责行政执法队员的政治思想、队容风气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工作;

3.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及管理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协助主管负责人进行考核;

5.负责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维护及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各种信息等;

3.负责依法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域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查处和纠正;

4.负责监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5.负责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

6.积极配合县直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7.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8.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法制审核人员工作职责

1.配合队长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2.对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的文书、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3.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答辩等内容进行审核;

5.负责对执法队员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指导、协调、监督

三、执法标准

(一)办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标准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2.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5.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适当;

6.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7.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8.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9.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文书规范、完备。

四、执法责任确定

(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所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队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队。

本制度由南宫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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