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文关于建立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10-10      发布机构:南便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3     字体:[  ]





南宫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南依法行政办〔202010


南宫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南宫市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南宫办字[2020]23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建立南宫市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请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依照通知,制定并公开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0914



南宫市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等情形。

经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 对乡镇街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辞退等种类。

第五条 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定义、原则、范围、责任区分、责任主体、责任形式、适用责任、责任追究程序、执行与监督等适用《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过错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南宫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