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11-10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86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2020年第1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执法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2 |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 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4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 1.《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六十三条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5 | 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七条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八条 |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28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6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九条 |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7 | 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河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28号)第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