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3-12-22      发布机构: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33     字体:[  ]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科室(单位)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是否为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381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82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83

对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84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存、增、补质保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85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86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87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88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89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0

对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1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九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2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3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一百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4

对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5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6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修改)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7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8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修改)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99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0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1

对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2

对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3

对导游人员导游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4

对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5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6

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7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九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8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09

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10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11

对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12

对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13

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14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十一条,2016年12月6日废止

公民、法人、其他


1415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一百零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18

对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19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0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1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2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3

对(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4

对(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5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6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7

对(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8

对(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29

对违反第八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九条(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0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第十九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第二十七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第三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替换、遮盖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1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2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3

对(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4

对(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5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6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7

对(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0年2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8

对(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8月1日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39

对(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8月1日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0

对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8月1日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2

对(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3

对违反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4

对(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5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和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6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7

对(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8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9年3月24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49

对(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9年3月24日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0

对(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9年3月24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1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2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3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30日前,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二)展览的活动方案;(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五)场地使用协议;(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4

对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5

对(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6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7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8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5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要求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要求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1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4

对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6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7

对(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8

对(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69

对(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1470

对(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71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72

对(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73

对(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74

对(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75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76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77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78

对(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79

对(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0

对(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1

对(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2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3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5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6

对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7

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89

对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0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1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2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3

对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4

对(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5

对(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6

对(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7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8

对出版含有(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499

对(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0

对(一)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二)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四)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1

对(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2

对(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3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4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3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5

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3号)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6

对(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二)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7

对(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0号)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8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09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0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1

对(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2

对(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3

对(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4

对(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2013年3月1日修订)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5

对(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2013年3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6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2013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7

对(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8

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主席令第26号,2010年2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19

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主席令第26号,2010年2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2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21

对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22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23

对(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24

对(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25

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26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27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按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统一由执法局实施

1528

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强制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1529

旅游市场及旅游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主席令第3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八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


2371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

行政确认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2011年11月9日实施)第十二条

公民


2372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制发)第八条

公民


2373

体育社团年度审查转报

其他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法人


2374

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核转报

其他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法人


2375

对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法人


2376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要求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深浅水区标识、各种安全警示标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


2377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


2378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检查

行政检查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市场与传媒机构监管股

市场与传媒机构监管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法人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八条

法人


1355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订)第四十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其他


1356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行政许可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60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订)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62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行政许可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第465项

公民、法人、其他


1363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66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67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68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行政奖励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市场与传媒机构监管股

市场与传媒机构监管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其他


1369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市场与传媒机构监管股

市场与传媒机构监管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其他


1370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其他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


1375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初审

其他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市场与传媒机构监管股

市场与传媒机构监管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77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其他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78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其他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博物馆条例》(2015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79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其他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


1380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

其他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综合服务和发展传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订)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