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1-04-05      发布机构: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39     字体:[  ]

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依据名称、颁布

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市政府审定意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一次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2、一次接纳3名以上7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或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4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3、一次接纳7名以上未成年人或累计3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9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警告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发现违规经营1次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2、发现违规经营2次的,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发现违规经营3次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警告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1、发现违规经营1次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2、发现违规经营2次的,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发现违规经营3次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警告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公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罚款;                                      

3、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没有非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1、超过规定时间营业不足2个小时(含2个小时)的,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1个半月以下(含1个半月);2、超过规定时间营业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下(含4小时),停业整顿1个半月以上,2个月以下(含2个月);3、超过规定时间营业4个小时以上的,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