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南宫市城管局音像记录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1-06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城管〔2022〕4号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记录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城管局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视频监控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记录设备的使用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音像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也要力争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纪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九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 每台执法记录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执法人员在使用音像设备的过程中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音像设备损坏。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负责人负责执法记录音像设备的发放和登记,并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分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保存到执法科室专用信息管理库。
第十四条 各执法科室要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影像资料管理档案,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应当报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信息按照低、中、高三类风险等级分类。日常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数字城管等不涉及当事人钱、物的管理行为归类为低级,留存期限为的3个月;涉及罚款、暂扣物品的,归类为中级,留存期限为1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定为高级风险,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长期留存音像资料:
(一)对城管工作不满、抵触情绪严重或之前发生过执法冲突、纠纷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执法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影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