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交通运输轻微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时间: 2022-07-04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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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2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未对相关执法活动和服务质量产生消极影响的。 |
3 |
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规定》第十九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货运源头单位为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或者为未出示相关证件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但未超限超载的。 |
4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 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未超过规定限值10%,且指使、强令人承诺及时改正的。 |
5 |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造成的扬尘污染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