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时间: 2022-03-17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满意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19]27号)和《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宫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字[2019]42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交通运输局(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是做好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执法公示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对批评建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要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通过本级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利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集中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关职责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单位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单位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有条件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应当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提供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和办理进度查询服务,设立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受理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二十一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中的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决定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各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请求后应当予以核实,确定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