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4-26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8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2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㈤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3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4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5 | 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6 |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㈠随地吐痰、便溺; 违反前款第㈠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7 | 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㈡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㈡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8 |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㈢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第㈢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9 |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㈣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第㈣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0 | 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㈥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违反前款第㈥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