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胡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1-03 发布机构:北胡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66 字体:[大 中 小]
北胡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下放单位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
环保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的 | 行为裁量基准 Max:法定上线金额 Min:法定下限金额 F:裁量金额 R:百分比之和。行为裁量基准各选中百分比之和/裁量因素个数 F=min+R×(max-min)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焚烧物种类 | 生活垃圾 | 0% | ||||||
油毡、皮革 | 25% | |||||||
沥青 | 50% | |||||||
塑料、橡胶 | 75% | |||||||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100% | |||||||
排放区域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 0% |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 50% | |||||||
一类功能区 | 100% | |||||||
环保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的 | 行为裁量基准Max:法定上线金额 Min:法定下限金额 F:裁量金额 R:百分比之和。行为裁量基准各选中百分比之和/裁量因素个数 F=min+R×(max-min)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行为区域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 0% |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 50% | |||||||
一类功能区 | 100% | |||||||
焚烧时机 | 晴天昼间 | 0% | ||||||
阴天昼间 | 50% | |||||||
夜间 | 75% | |||||||
雾霾天气 | 100% | |||||||
喷洒面积 | 50平方米以内 | 0% | ||||||
5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方米 | 25% | |||||||
2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 | 50% | |||||||
500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亩 | 75% | |||||||
一亩以上 | 100% | |||||||
焚烧面积 | 不足一亩 | 0% | ||||||
一亩以上不足十亩 | 25% | |||||||
十亩以上不足二十亩 | 50% | |||||||
二十亩以上不足五十亩 | 75% | |||||||
五十亩以上 | 100% | |||||||
环保3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 1.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且数量较少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且数量较多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环保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主体施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且引起相邻权纠纷、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问题的;( 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3 个月未拆除,经提示后仍不拆除的; 3.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0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6 个月未拆除,经提示后仍不拆除的;( 3 )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引起相邻权纠纷、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问题,且有抗拒阻挠执法等恶劣情形的。 | 责令限期拆除。 | |||
城管9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 1.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3.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城管1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 | 1.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令清除。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 1.经执法人员督办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执法人员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经执法人员督办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城管2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不符合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加固或者拆除的 | 1.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未经许可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 | 1.对责令改正采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3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城管3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设置的 |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限期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拒不拆除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城管4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 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城管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1.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城管6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 1.经执法人员督办一次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经执法人员督办两次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3.经执法人员督办三次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
住建1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1号)第四十条 |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被处罚后7-12个月以内再次违法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整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3.处罚后6个月以内再次违法的或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整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在全国、省、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七)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
城管7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不足1吨的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吨处以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未改且改正态度恶劣的,不足1吨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的,不足1吨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 1.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清除,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日及以上未清除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城管8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定时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500元以上元2000以下的罚款。 | ||||
城管10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及时清理或者再次违法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清理或屡教不改的,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清理,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及时清理的,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清理,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及时清理,焚烧树叶垃圾较少的,处以80元以上12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清理,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2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清理,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 | 1.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予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城管11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 1.占用环境卫生设施1天或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环境卫生设施1天以上3天以下或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500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环境卫生设施3天以上或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1000元以上,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环境卫生设施3天以上或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1500元以上,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 1.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环境卫生设施价值5000元以下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环境卫生设施价值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环境卫生设施价值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环境卫生设施价值1万元以上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
城管12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 | 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予以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或在规定时间内累计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在规定时间内累计3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在规定时间内累计3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城管1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在0.3立方米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元以下罚款; 2.在0.3立方米以上0.5立方米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元以上60以下罚款; 3.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4.在1立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给予警告不予接受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堆积建筑垃圾在5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2.堆积建筑垃圾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堆积建筑垃圾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堆积建筑垃圾在20立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给予警告不予接受的,对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城管14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0.3吨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2.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0.3吨以上0.5吨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20至40平方米的,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4.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1吨以上的,或抛洒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或规定时间内有3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城管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1.初次,立即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逾期未予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经批准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环境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城管16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0.5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2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2.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4.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3立方米以上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城管1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限期改正未予改正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以上未履行同一义务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一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以下罚款; 3.对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城管18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 1.初次违法,限期改正的,,赔偿损失,并处200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2.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超出改正限期的,赔偿损失,并处2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在规定时间累计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赔偿损失,并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在规定时间累计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赔偿损失,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 | 1.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盗窃树木1至3棵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盗窃树木3至5棵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盗窃树木5棵以上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 1. 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盗窃、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处500元罚款 2. 在期限内未完全停止违法行为,或盗窃、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1000元至5000元的,处500元至600元的罚款。 3. 责令停止不予停止违法行为的,或盗窃、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处600元至800元的罚款。 4.责令停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盗窃、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8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 1. 破坏树木在2棵以下,或损坏花草、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在2平方米以下的,或排放污水据有关部门认定情节轻微的,并处300元罚款; 2. 破坏树木在2棵以上6棵以下的,或损坏花草、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在2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或排放污水据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并处300元至400元罚款; 3.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破坏树木在6棵以上、损坏花草、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在6平方米以上的,或排放污水据有关部门认定情节恶劣的,处400元至5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 1.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2平方米以下的,并期限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2.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3.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堆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
擅自采挖树木的 | 1. 擅自采挖树木1棵的,处采挖树木价值1倍的罚款; 2.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擅自采挖树木1棵至5棵的,处采挖树木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3.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擅自采挖树木5棵以上的,处采挖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城管19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擅自移植树木的 | 1. 擅自移植树木1至2棵的,或按责令限期补植不完整的,处树木基准价值3倍至3.5倍的罚款; 2. 擅自移植树木3至4棵的,或不按责令限期补植的,处树木基准价值3.5倍至4.5倍的罚款; 3. 擅自移植树木5棵以上的,或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4.5倍至5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补植。 |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1. 砍伐树木1棵的,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的罚款; 2. 砍伐树木2棵的,或按责令要求补植不完整的,处树木基准价值6倍的罚款; 3. 砍伐树木2棵以上5棵以下的,或不按责令期限内补植的,处树木基准价值6倍至8倍的罚款; 4.砍伐树木5棵以上的,或拒不按责令要求补植的,处树木基准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补植。 | ||||||
住建2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1. 已具备我市规定的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全部条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2. 已经办理部分前期建设手续,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 未办理任何前期手续或主体基本完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
住建3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 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到位的或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2. 已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3. 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下放2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住建4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1. 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1000户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2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单位用户在20户以上,个人用户在2000户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1. 情节轻微尚未经营燃气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已经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已经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1. 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12小时以下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引起供气纠纷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24小时以上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1. 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3吨以下,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3吨以上10吨以下,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10吨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1. 储存燃气300公斤以下,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储存燃气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储存燃气1000公斤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1. 涉及用户500户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涉及用户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涉及用户1000户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1. 涉及用户500户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涉及用户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涉及用户1000户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住建5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1. 情节轻微的,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处5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2. 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处1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3. 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1. 情节轻微的,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处3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 2. 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处8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3. 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文体1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1.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经责令改正,终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1.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经责令改正,终止违法活动,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第二次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文体2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 (一)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处罚; 2.违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 1.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文体3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 (一)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文体4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 (一).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文体5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 1.首次违法经营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罚款; 2.12个月内违规经营2次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15天; 3.12个月内违规经营3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 1.一次接纳3名(含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一次接纳4-7名(含7名)未成年人的或累计6个月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3.一次接纳8名(含8名)未成年人或累计6个月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可以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可以罚款15000元,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的: 1.首次违法经营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罚款; 2.12个月内违规经营2次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15天; 3.12个月内违规经营3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给予警告。 | ||||||
文体6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 |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破坏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破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破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破坏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 |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 (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 (一)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书。。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 | ||||||
文体7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 ||||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一)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倍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2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3罚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情节严重,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停业整顿1个月; 2.情节严重,造成较轻社会影响且及时消除的,停业整顿2个月; 3.情节严重,造成较轻社会影响且不能及时消除的,停业整顿3个月; 4.情节严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且及时消除的,停业整顿4个月; 5.情节严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且不能及时消除的,停业整顿5-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文体8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的 |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5倍罚款; 2、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6倍罚款; 3、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7倍罚款; 4、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处8.5倍罚款; 5、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内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下发38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 | 1.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面积233平方米及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面积233平方米以上的,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 |||
农业1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 | 1.轻微:经检查督促,及时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动物防疫条件经验收不合格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农业2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1.轻微: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农业3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1.轻微:(1)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且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2)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无违法所得但农药货值金额在20000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0元罚款。 2.一般:(1)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且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2)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无违法所得但农药货值金额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1)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且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无违法所得但农药货值金额在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且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150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7条和140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 | |||
下发4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限期拆除。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
应急1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改)第九十四条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培训教育的 | 1.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1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10%以上不足30%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30%以上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的 |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 |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改)第一百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 |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应急3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分别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应急4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应急5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 |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 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 | ||||||
应急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1.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2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3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10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上报季度或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上报季度和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1.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3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1.发现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12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应急1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1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民宗1 | 对未按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 | 1.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2.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3.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 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 ||||||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3.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的 | 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 限期 改正。 | ||||||
1.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的 | 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000元罚款; 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 |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 | 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2.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 | 1.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2.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3.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 ||||||
下放58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规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 | 行为裁量基准Max:法定上线金额 Min:法定下限金额 F:裁量金额 R:百分比之和。行为裁量基准各选中百分比之和/裁量因素个数 F=min+R×(max-min)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行为区域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 0% |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 50% | |||||||
一类功能区 | 100% | |||||||
焚烧时机 | 晴天昼间 | 0% | ||||||
阴天昼间 | 50% | |||||||
夜间 | 75% | |||||||
雾霾天气 | 100% | |||||||
焚烧面积 | 不足一亩 | 0% | ||||||
一亩以上不足十亩 | 25% | |||||||
十亩以上不足二十亩 | 50% | |||||||
二十亩以上不足五十亩 | 75% | |||||||
五十亩以上 | 100% | |||||||
水务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教精施的, 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期限采取补教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教措施,或日取地表木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 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水源、 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水务2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1.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工程安全影响严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1.在堤顶、坝顶、闸桥上雨后泥泞行车的,可以并处罚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2.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的,可以并处罚款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3.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可以并处罚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4.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可以并处罚款五百元。 | |||||||
水务3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2.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 |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 1.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罚款; 2.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 | |||||||
卫健1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009年修订)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6-9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造成患者十级以上六级以下伤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10-1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3. 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 4.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三级以下伤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15-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一年以上的; 3.使用假药的; 4.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5.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 6.造成患者二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处罚。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人员为执业医师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009年修订) |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 1.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医师在固定诊疗场所之外行医(俗称“游医”)的,第一次发现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发现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次发现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卫健2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2.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四)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3.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2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 给予警告。 | |||
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受过罚款处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1.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 2.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全部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 (二)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2.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清洗、消毒、保洁、盥洗、公共卫生间等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或者与其经营规模、项目不相适应的; 2.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设施设备的; 3.将上述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 4.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或者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4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止使用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3.擅自拆除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一)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六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 3.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1.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5.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缓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卫健3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的; 2.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 3.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4.餐具、饮具消毒前未洗净的; 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 6.未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7.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8。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不合格出厂,经检验合格出厂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9.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的。 有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2.第一款中任意两项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任意二项以上的; 2.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中任意三项以上的。 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 ||||
下发65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盗伐林木的 | 1.轻微违法: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以上不足7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70株以上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滥伐林木的 | 1.轻微违法: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8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4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8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400株以上。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下发66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下发67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为违法宗教活动 提供条件的 | 1.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下发68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 | 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 |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 |||
下发69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1.收费、敛财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收费、敛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3.收费、敛财超过20万元的,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下发70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 (一)可以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在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下发71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下发72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给予警告;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责任。 | ||||
下发73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 1.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交通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 (一)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二)一般: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四)严重: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