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20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200     字体:[  ]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的

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号码(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

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注:1.本样式供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事项;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行政复议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