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修订版)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4-02-26 发布机构:商务局 浏览次数:95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商务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修订版)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电话为5050200/5050206(电子邮箱:ngswjbgs@163.com)受理群众来电及电子邮件有关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来电、来访、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进行。投 诉举报应当真实可靠。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等基本情况如实登记。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不遵守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五)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六)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
(八)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九)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后,受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核查。被调查的企业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承办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