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时间: 2025-01-02 发布机构:财政局 浏览次数:32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3 | 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4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5 |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6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7 |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8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9 |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0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1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2 | 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3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4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5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6 |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7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8 | 授意、指使、强令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9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0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1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2 |
| 行政处罚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3 | 对财政、财务等事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4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财政局 | 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5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宫市财政局 | 监督科、企业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