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4-16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9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等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 对培训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等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行为。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5 |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抽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等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6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7 |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8 | 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企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10 | 对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的行政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按照规定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事故预防服务,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 《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 | 保险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11 |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企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12 | 对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2.《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急预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 | 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13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组织一次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