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王道寨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4-24 发布机构:王道寨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王道寨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检查主体 | 行使层级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相关经营主体 | 1年内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按照国家《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2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相关农业经营主体 | 1年内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进行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乡级 | 否 |
3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相关经营主体 | 1年内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按照《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说明 | 1.频次上限指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不计算在内。 2.检查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总局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标准的,从其标准。 3.其他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公示情况进行调整。 4.涉企专项检查计划为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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