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宫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31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9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南宫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72号)、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宫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下放事项清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对属于乡镇(街道)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法由市直执法部门行使。市直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移交移送。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下放市直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选派实践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强的业务骨干,以《南宫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中行政处罚事项的执法实践和执法技巧为主要内容,分批分领域对各乡镇执法队员开展培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推动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乡镇能够有效承接下放事项,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下放事项清单》于2025年1月1日统一实施。同时,原有的《南宫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不再执行。在此之前,各相关执法单位已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仍由本单位继续办理完成。
附件:南宫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南宫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2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3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4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5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6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7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8 | 文化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9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
10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11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12 | 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
13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14 | 宗教事务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