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利救济渠道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5-07 发布机构:气象局 浏览次数:69 字体:[大 中 小]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邢台市气象局或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