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6-24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51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复决字〔2020〕2号
申请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生
地址:XXX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风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1305813500086624)不服请求撤销。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1305813500086624)
申请人称: 2020年4月10日晚,我与朋友XX、员工XX在家中聚餐饮酒超量,XX驾车将张哥送回。在返回途中,路过联华路口时在接听手机注意力不集中撞到了路中护栏未下车查看,继续驾车到本人小区楼下,未告知本人就回家了。在本人挪车期间,被交通警察制止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依此认定是本人在联华路口驾驶违法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0年04月10日21时许,我大队民警张义博、李建、王道强在南宫市育才路与胜利街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行至路口时未减速,撞上路口南侧隔离护栏后未作停留,向南逃逸,我大队民警随即驱车对其进行拦截,行驶至南宫市冀南路天阔第一城小区时将其查处,通过现场询问发现驾驶员XX涉嫌酒驾。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XX驾驶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宫市育才路与胜利街交叉口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
综上所述,我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305813500086624)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望南宫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305813500086624)。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查处视频(光盘3张);2、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1页);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页);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1页);5、查获经过(1页);6、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定证书(2页);7、XX驾驶证复印件(1页);8、血样提取登记表(1页);9、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10、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机构代码(1页)。
经审理查明:经审查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及视频材料,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21时许,在南宫市天阔第一城小区被当天执勤民警查处。执法视频显示,当时申请人承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在整个查处过程中申请人有充足的申辩机会,但申请人未曾主张有员工代为驾车送人,本人仅是挪车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南宫市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XX作出的《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305813500086624)事实依据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305813500086624)。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