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第00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1-05-15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02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
当事人: 吴X 。
你(单位)于 2021年4月20日 实施了 未经审批现场施工及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的行为,涉嫌 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4月20日育才路毓秀园小区南侧商铺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施工照片 ,证明 现场施工未设置 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证据二: 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明 逾期未改正 ;
2021 年 4 月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1】第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未经审批现场施工及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行为, 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 罚款贰仟元整 。
鉴于当事人 初次违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100440260332 )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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