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第00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1-05-21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5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罚决字【2021】第002号
当事人: XX电动车
你(单位)于 2021年4月20日实施了店外摆放电动车的行为,涉嫌未经审批私自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4月25日胜利街南侧爱玛电动车商铺未经审批私自店外经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 ,证明未经审批私自摆放电动车
证据二: 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明逾期未改正 ;
2021 年 5月 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1】第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未经审批私自摆放电动车店外经营的行为, 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罚款壹佰元整。
鉴于当事人 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佰元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100440260332)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5月18日
联 系 人:刘文 联系地址:南宫市凤凰路
联系电话:0319-5262019 邮政编码: 05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