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第00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1-06-28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60     字体:[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罚决字〔2021〕第004

当事人: 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你(单位)于 2021616实施了 在北城街北侧、腾飞路西侧施工建设在水一方18#19#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于20216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616日,在北城街北侧、腾飞路西侧施工建设的在水一方项目18#19#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 询问笔录,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6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1】第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北城街北侧、腾飞路西侧施工建设的在水一方18#1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处建设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建设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化标准》中的处罚量化标准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175546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10044026032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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