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第00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1-06-28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6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罚决字〔2021〕第004号
你(单位)于 2021年6月16日实施了 在北城街北侧、腾飞路西侧施工建设在水一方18#、19#楼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6月16日,在北城街北侧、腾飞路西侧施工建设的在水一方项目18#、19#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 询问笔录,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年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1】第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北城街北侧、腾飞路西侧施工建设的在水一方18#、19#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处建设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建设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化标准》中的处罚量化标准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75546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10044026032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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