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杜街道办事处关于南宫市铭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安全隐患一案的执法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1-09-07 发布机构:南杜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87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杜 罚决〔2020〕001号
当事人:南宫市铭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MA099PQ59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某某,地址南宫市南杜办事处东里村。
根据 微小企业安全生产常规检查 ,本机关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对你(单位) 未查找缝纫岗位危险因素,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0年12月25日10时10分,南宫市铭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查找缝纫岗位危险因素,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 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 913007010007029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广宗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2
南宫市南杜街道办事处(印章)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