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管罚决字(2022)第00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2-06-20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0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罚决字〔2022〕第002号
当事人: 邢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
你(单位)于 2022年6月5日 实施了 在南宫市普彤街施工未设置围挡,经两次督办,逾期未整改的行为,涉嫌 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本机关于 2022年 6月 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2022年6月5日,经我单位巡查发现,对邢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在南宫市普彤街施工未设置围挡,经两次督办,逾期未整改进行了查处,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 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证据二: 询问笔录,证明 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逾期未整改
2021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2】第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在南宫市普彤街施工未设置围挡,经两次督办,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21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10044026032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5日
联 系 人: 刘 文 联系地址: 南宫市凤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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