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管罚决字(2022)第00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1-09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罚决字〔2022〕第004号
当事人:南宫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企之路与北城街交叉口南侧天阔公园城西侧拆迁工地,涉嫌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 2022年12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在企之路与北城街交叉口南侧天阔公园城西侧拆迁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二: 询问笔录,证明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22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2】第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企之路与北城街交叉口南侧天阔公园城西侧拆迁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化标准》中的处罚量化标准规定: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对建设、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10044026032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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