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管罚决字(2023)第00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7-14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2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 南宫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 在XXX北侧、XXX东侧XXX项目部分地下车库,涉嫌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本机关于 2023年 6月 2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在XXX北侧、XXX东侧XXX项目部分地下车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 询问笔录,证明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3年6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3】第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 在胜利街北侧、凤凰路东侧中景华庭项目部分地下车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化标准》(95)的处罚量化标准规定:当事人建设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工程造价8%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603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10044026032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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