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3-10-30 发布机构:垂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垂罚决〔2023〕1001号
当事人:南宫市垂杨镇陆家都水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XXXXXXXXX038XL
法定代表人:赵某
地址:南宫市垂杨镇陆家都水村250号
我镇政府于2023年10月9日对南宫市垂杨镇陆都水村民委会非法占用集体用地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在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垂杨镇陆都水村南公路以西,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村公路、北至:空地,擅自占用垂杨镇陆家都水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492.64平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44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
我镇政府已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42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违法占用的3492.64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1859.16平方米。
3、处于违法占用耕地3492.64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玖仟捌佰伍拾贰圆捌角(69852.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南宫支行,账号090916000001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宫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3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