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4-03-04 发布机构:垂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垂罚决〔2024〕0201号
当事人:赵某岗
身份证:13220119XXXXXXXX90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对你在南宫市垂杨镇东马固村村东耕地上取土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2月1日在南宫市垂杨镇东马固村村东耕地取土。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南宫支行,账号040600092926404524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宫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3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