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庄村张延录露天焚烧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紫冢镇罚【2024】011号 发布时间: 2024-05-10 发布机构:紫冢镇政府 浏览次数:84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紫冢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紫冢镇罚决〔2024〕011号
当事人:张*录,男,身份证号码:13220119670506****,电话:1513134****,家庭住址: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村。
根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结果,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对张*录露天焚烧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7日10时48分张*录在位于雅化庄村北方向焚烧了一些祭祀用品进而引发火情,燃烧物为祭祀用品,现场过火面积约0.45平方米,燃烧过程产生了大量污染环境的烟气。
本机关认为张*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张*录充分认识错误,对该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露天焚烧过火面积不大,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承认错误,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邢台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清理现场焚烧残渣,本机关决定对张*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手机扫码方式缴纳至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61
南宫市紫冢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