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新长城医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4-06-13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35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医保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南宫新长城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709635130*********
住所或地址:南宫市********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邢**
身份证件号码:13022919**12******
根据2024年4月23日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接到南宫市人民政府下发国务院互联网+督查问题交办卡(2024-176)的通知要求,我局于 2024年4月24日对南宫新长城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南宫新长城医院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患者耿**2023年10月4日至2023年10月21日在南宫新长城医院住院期间,存在虚假结算:“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多收23小时,共涉及违规金额294.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住院病案首页、住院患者费用清单等共16页。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鉴于南宫新长城医院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从轻处罚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南宫新长城医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南宫新长城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责令南宫新长城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南宫新长城医院虚假结算行为进行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账户:**********
开户银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印章)
2024年6月6日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没许可证号:040*****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