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30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7-10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303号

违法行为人何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村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年底至2024年2月,违法人何保x得知可以通过买卖虚拟币的方xx差价,后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在“欧x”“TOPAY”手机APP上通过买卖U币的方xx差价,导致其银行卡内流入被害人周xx被骗资金,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洗钱等支持和帮助,其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买卖U币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