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垂)行罚决字〔2024〕030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7-10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82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垂)行罚决字〔2024〕0302号

违法行为人吕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紫冢镇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5日,紫冢所民警在对南xx紫冢镇辖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吕xx家中非法种植罂粟,经吕xx交代:其大哥于去年去世,收拾大哥遗物时发现一包罂粟种子并带回家中,于2024年2月份,吕xx明知是罂粟种子的情况下,在其家中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民警现场对吕xx种植的罂粟进行扣押,共计103株。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检查视频、检查证、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被扣押的103株罂粟原植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吕xxx行政拘留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03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