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29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7-10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295号

违法行为人薄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紫冢镇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8月26日,因杜xx与薄东x等人互殴案,被南xx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6月份中旬,薄东x通过网上找兼职,对方称可以给主播转账挣取佣金,于是薄东x按照对方要求从山东省到北京在明知道不能够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予对方使用转账,薄东x对资金来源不明知,获利4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薄东x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断卡线索移交函、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薄xxx罚款肆仟陆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肆仟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