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管罚决字(2024)第00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4-06-12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48     字体:[  ]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南城罚决字〔2024〕第001

当事人: XXXXX酒店

经查明,你(单位) 在承包XX食堂经营活动中,于2024年4月26日将所承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擅自交给签订协议以外的个人收集和运输,现已及时改正上述事实,以 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的规定。

 2024  5  1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4〕第001),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 1、《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903501的规定:及时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 100440260322)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86223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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