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30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7-18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309号

违法行为人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紫冢镇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违法人石占x因想办贷款,对方告知其可以帮助他办理大额信用卡,但需要石占x将其两张手机卡邮寄给对方用于接听回访电话,违法人石占x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将手机号为xxxxxx、xxxxxx的手机卡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北京市,后该两张手机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xxxxxx、xxxxxx均不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违法人石占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话单、聊天记录、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人石占x家庭贫困,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