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垂罚决〔2024〕070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4-07-30      发布机构:垂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1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垂罚决〔2024〕0701号

当事人:刘某某

身份证号码:13220119XXXXXXXX90

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范家寨XX号

我镇政府于2024年5月20日对南宫市垂杨镇范家寨村民刘某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至2019年间在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垂杨镇范家寨村南公路以东,南院厂房及硬化路面。(详见电子坐标图示)擅自占用垂杨镇范家寨集体土地(地类为未利用地)2917.4平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44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

我镇政府已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42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17.4平方米土地,

2、处于违法占用未利用地2917.4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4376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南宫支行,账号090916000001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宫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3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