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4〕032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8-0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4〕0326号

违法行为人胡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份期间,分两次将6部不同内容的淫秽视频和1张内容不同的淫秽图片,通过手机上的社交平台Qx(Qxxx:xxxxxx,昵称为3P)传播给他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违法人指认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作案手机中传播的淫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