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欣耀食品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尖椒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8-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2     字体:[  ]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欣耀食品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尖椒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5月15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南宫市欣耀食品商店销售的尖椒进行抽样检查,2024年5月31日检验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GZA202413519),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告知书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5月15日抽检尖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尖椒的违法行为,并召回已售出的涉案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尖椒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7日我局南宫市欣耀食品商店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尖椒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该批尖椒是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针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针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椒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2000元合计2012元。综上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2000元合计2012元上缴国库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邢处字202413058124000321号。               

20246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欣耀食品商店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尖椒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