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新一笼快餐店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8-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新一笼快餐店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按照邢台市局要求,邢台市局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粥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7月15日,经检验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并使用的粥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ZD2024SP25250。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2024】07180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并立即对该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消毒合格。2024年7月18日我局对南宫市新一笼快餐店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南宫市新一笼快餐店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给消费者并使用的粥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其行为构成了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向南宫市新一笼快餐店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邢处字【2024】1305812400029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三、复查情况
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新一笼快餐店进行复查,经查,南宫市新一笼快餐店落实了整改措施,未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餐具。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