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紫冢镇卫生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4-09-05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38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医保罚决字[2024]第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南宫市紫冢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0*****1305818***43
住所或地址:南宫市紫冢镇前紫冢村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树荣
身份证件号码:13220119**09***1**
2024年7月3日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接到南宫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移交的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死亡仍享受门诊报销待遇核查的处理决定书后,我局于 2024年7月4日对南宫市紫冢镇卫生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南宫市紫冢镇卫生院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参保患者房金元、王保彪死亡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涉及违法违规医保金额216.0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门诊处方、门诊患者费用清单、死亡证明等共19页。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鉴于南宫市紫冢镇卫生院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从轻处罚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南宫市紫冢镇卫生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南宫市紫冢镇卫生院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责令南宫市紫冢镇卫生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南宫市紫冢镇卫生院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行为进行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零捌分整(216.08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账户:*********
开户银行:***********;账号:0406********6404***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印章)
2024年8月30日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没许可证号:0408***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