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41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03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41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紫冢镇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25日,违法人张xx在手机上刷视频的时候,在一个快速挣钱的视频下点了赞,后有几个人私信张xx能挣钱的内容,加上对方的qq,对方给其发了一个操作教学视频,还告诉其只需要准备两部手机开视频语音拨打电话,其他的什么也不用管,违法人张xx于2024年8月28日使用其哥哥张xx给其办理的手机号xxxxxx,并按对方并要求使用另外一部手机通过QQ和对方语音通话,并把两部手机开通免提直接通话,拨打电话13条,在拨打电话期间,qxx的人和电话那端的人骂起来了,张xx感觉不正常就停止继续拨打电话,对方x没有打满一小时为由没有给钱,违法人张xx未获利,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违法人张xx使用的手机号xxxxxx不涉及电信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无涉案情况说明、话单、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人张xx主动到我队投案自首,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