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凤)行罚决字〔2024〕042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05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凤)行罚决字〔2024〕042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东大街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29日晚21时许,李xx与刘xx在南xx冀南路大碗面馆饭店门前就餐时因琐事发生冲突,期间李xx用手指着自己头部跟对方说“你来打我呀”,后刘xx拿起饭店汤碗朝李xx后脑勺部位砸了一下,李xx倒在地上,后李xx到医院检查伤情。 。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违法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及自述材料、证人陈述、辨认笔录、受害人诊断证明及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