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42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42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王道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7日,违法人张xx通过微信群添加了一个名为:加我发推荐名片的人,对方让张xx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张xx在明知道不能够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同意对方要求,由对方x将资金转入张xx账户后,再由张xx将转入资金提入其支付宝,通过支付宝扫描对方x发来的淘x代付二维码进行支付,以此获取佣金。在使用支付宝或淘x稻苗对方发送淘x二维码后,显示购买物品为虚拟电子购物卡。张xx对资金来源不明知,获利3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聊天记录、银行交x明细、户籍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张xx的行为存在被诱骗的原因,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玖佰叁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1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玖佰叁拾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