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4〕042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56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4〕042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紫冢镇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4日下午16时许,李汝x驾驶单排货车在华x十字路口红绿灯处发生撞车事故,因李汝x无驾驶证在与对方司机协商无果后,离开现场其儿子李xx到达现场,并谎称是自己开的车,后在交警对其进行询问提供虚假证言。

以上事实有李汝x的陈述和申辩,李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电子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