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垂)行罚决字〔2024〕042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垂)行罚决字〔2024〕0422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24日,南xx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垂杨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吴村乡xx村查获刘xx非法运输一车烟花爆竹,在侦查中发现明xx潘xx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89箱。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680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