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王)行罚决字〔2024〕042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1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王)行罚决字〔2024〕0429号

违法行为人韩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王xx乡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韩xx骑着电动三轮车从王xx乡常xx后街通王xx线的东西公路上自东向西回家,路xxxxxxxxxxxxxxxxxx里偷了花生,把盗窃的花生放在了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斗x,骑着电动电动三轮车继续向西行驶,后在xxx村邻村超市附近被李xx抓住。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出警视频、指认笔录、韩xx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