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禁毒)行罚决字〔2024〕043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禁毒)行罚决字〔2024〕0435号

违法行为人马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吴村乡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份我单位接邢台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毒品目标案件线索核查的通知,并下发了“2024-283”号毒品目标案件中由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出具对rush液体的分析报告、测试报告,马xx涉嫌非法买卖毒害性危险物质rush。经查,马xx于2023年12月13日在微信昵称“夜夜新郎”处花费75元非法购买一瓶R并进行了试用,试用后有股臭烘烘刺鼻味道,并伴随头疼。后马xx在明知其购买的物品为对人体有害的rush的情况下仍于2024年4月23日在微信昵称“夜夜新郎”处花费75元再次非法购买rush一瓶并进行了试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交易记录、接收证据清单、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