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43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13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43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垂杨镇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底,违法人李xx因打算办理贷款,于是通过网上找到一个所谓的可以办理贷款的人,对方称需要使用李xx的银行卡走流水做包装才能够下款,于xxxx在明知道不能够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622xxxxxxxxxxxx7273),按照对方要求将对方转入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资金转出到对方指定的账户。李xx对资金来源不明知,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征x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人李xx受到他人诱骗,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